北京市 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规定,现组织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试点药店)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仅限试点通知中所列23家“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确定地址(附件1)周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双通道”试点药店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原则上距离“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1000米以内,近一年无药监、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违约处理记录。

 

2.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有独立经营国谈药区域且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4.具有经营国谈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等。

 

5.具备与国谈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

 

6.愿意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国谈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处方流转、在线结算、药品配送上门一站式服务。

 

7.具备30%及以上国谈药品种的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8.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按照连锁药店、距离远近、经营国谈药经验等因素优先参与试点。

 

三、申报材料

 

1.“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国谈药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储存、冷链配送制度等。

 

6.国谈药相关采购证明。

 

7.经营用房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受理申报。申报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至10月8日提交“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表扫描件发送至市医保中心接收专用邮箱(xzddyyjg@sina.com)。

 

2.审核评估。市医保中心在申报单位现场验收申报材料,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向药品监管部门函询行政处罚和违约处理记录。

 

3.对外公示。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确定“双通道”试点药店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市医保中心组织“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试点药店三方签订协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2. 附件2:“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表.docx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