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 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通知》(黑民基〔2008〕88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和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是社会最基层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区工作是一项广泛、复杂和艰辛的社会建设工作。我市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付出了很多辛苦,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生活补贴、工资绝大部分还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生活很艰苦。虽然各级党委、政府为改善社区条件和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社区工作者待遇较低的局面。因此,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解决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问题。社区工作经费是社区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向社区延伸和拓展,社区工作量日益加大,社区工作经费也要相应增加,才能保障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按照全省“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接近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社区工作者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主任不低于800元,副主任不低于750元,社区工作者不低于70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职称的,月增加50元;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职称的,月增加80元。各地要建立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长效增长机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要认真落实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到2010年部分社区工作者实现社工注册管理,工资接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普遍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三、设立社区工作目标考评奖励资金。参照党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和《黑河市2008年社区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意见》,从2008年开始,各地要设立社区工作目标考评奖励资金,标准为优秀档次平均每人每年800元,良好档次平均每人每年600元,达标档次平均每人每年500元,不达标的社区不予奖励。

 

四、落实社区工作经费。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21号)关于“各地要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居委会专职及聘用成员生活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每个社区年工作经费1万元以上,社区基础设施(办公室、活动室、图书室、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学校等)使用的水、电、气、热和通讯等按民用标准收费,列入地方财政统一解决”的内容。对于辖区服务户数3000户以上的社区,在每年工作经费1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300户,增加工作经费1000元。社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开展社区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妥善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帮助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社区工作者离开社区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部分生活补贴。

 

六、加强对落实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和社区经费的规范管理和督促检查。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即将出台的对社工岗位设置和福利待遇的意见,逐步将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纳入社会工作者考核系列。对具备社会工作者资格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业资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好落实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和社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职责,定期深入街道、社区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社区经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发布: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