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6年)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按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4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2284元、二级2167元、三级2051元、四级1935元、五级1818元、六级16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951元,其他亲属758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24.5元的50%、40%、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7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