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省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保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享受条件

 

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四、返还方式

 

2022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经办机构在数据筛查和横向比对的基础上,直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资金返还。

 

未通过“免申即享”工作模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

 

五、稳岗返还申报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不计算裁员的情况(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备注:现在为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因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以上材料要形成目录,制作封皮,装订成册申报。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2022年度稳岗返还集中申报期:202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

 

市本级办理地点: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B座2楼失业保险账户管理科19-23窗口。

 

非市本级企业请至对应县区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办理。

 

咨询电话:5055907、5055234

附件:《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

来源: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