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2023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函〔2023〕13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3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凡在宁波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中央部属在甬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委托我市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全市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公示和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地统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等程序进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个人账号自行注册,有关部门账号由市里统一分配。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看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上“其它相关业务”栏目中相对应的操作手册。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用人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各区(县、市)人社局、市直和中央部属在甬有关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各单位要对今年的申报要求做好宣传说明工作,严格掌握推荐时间。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申报对象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等有关评审材料统一报送市统计局,逾期不予受理。部属单位人员需在我市进行职称评审的,还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620-1室,联系电话:0574-89298220。

 

四、说明

 

申报和评审条件、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个人信息完善、材料送审公示,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有关学历认证、社保缴纳证明、电子证书、评审费缴纳等其他事项,均按浙统函〔2023〕134号文件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还应符合《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和《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甬统办〔2018〕109号)文件要求。

 

附件: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函〔2023〕134号.doc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1. 浙统函〔2023〕134号.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2. 浙江省职称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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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统计局
发布: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