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经办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3〕58号)精神,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我市落实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单位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控制线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裁员率将通过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金保二期)直接取数生成。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30%的标准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的标准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返还方式。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单位网厅向企业推送通知。企业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尽早通过单位网厅确认企业划型、企业类型和企业账户信息(确保账户正常使用状态)等稳岗返还政策享受信息,企业确认后,由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我经办机构将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各参保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单位基础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对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应主动告知经办机构,并在系统内应做好标识,并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主动申领。参保企业请及时关注人社局官方网站的稳岗返还发放公示,对未在单位网厅收到提醒确认通知的单位以及对公示发放名单有异议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前往经办机构主动申领,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申领登记及审核工作。

 

(五)资金用途。各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应按照《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规定,将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支出,确保合规使用。经办机构要加强跟踪问效,主动了解已经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二、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于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以上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标准。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发放标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发放,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湖南智慧人社”APP进行线上申请,或携带取得的证书至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进行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核验证书真伪,按规定审核、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在政策执行期(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及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况。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经办方式。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可通过审核部省比对下发数据的方式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经办机构及时下载审核部省比对下发数据后。通过“免申即享”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后,经办机构向企业发送信息。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单位网厅确认企业类型、企业账户和人员信息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信息后,由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公示后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企业自行申请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经办模式。参保企业凭《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审核时,可以企业填写的《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毕业证明、劳动合同等附加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信息确认。全市各参保企业(单位)积极配合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单位网厅信息确认工作,确保企业划型、企业类型和企业对公账户等基础信息的准确无误。并及时关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符合享受稳就业政策名单,对公示名单存在异议的企业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沟通。

 

(二)政策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存在历史欠费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执行期限内补齐欠费或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于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主动申领。

 

(三)资金发放渠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推动资金“直兑直达”,参保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单位对公账户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四)防范基金风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严防廉政风险,加强大数据比对。各企业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稳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覆盖到所有参保单位。需要咨询稳就业政策的,可以联系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事务科。

 

联系电话:58526069;55585804。

 

稳岗返还企业咨询QQ群:302338329。

 

联系地址:湘潭市湘潭大道157号湘潭市人社局一办公楼1306室,湘潭市市民之家北栋1楼A232号窗口(同步办理申领资料接收)。

 

湘潭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docx
  2. 附件2:承诺制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南智慧人社APP下载·社保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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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