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 关于八公山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

淮府秘〔2008〕44号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送八公山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请示》(淮八府〔2008〕10号,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淮南市所辖县(市、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方案》。

 

二、严格执行经审定的你区公务员各职级标准,即与市直机关同职级同标准(各职级标准表附后)。

 

三、将《方案》中第四条(一)资金来源中“从2008年1月1日起”删除;将《方案》编制说明第四条“军队转业的在职人员工作性津贴按现任职务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删除;在《方案》编制说明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问题。区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区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的离休人员补贴水平调整补贴标准,与区机关同时执行。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企业离休人员、退养民办教师等一部分群体的待遇问题,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政策予以兑现”。

 

四、请你区按照上述第三条批复意见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修改后的《方案》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各项纪律,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妥善处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你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推进。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如发生拖欠现象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略)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布: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