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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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4]10号)、《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2017〕108号),按照不定期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以及专项督导等方式分别开展。

 

第四条 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4]10号)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条件要求,积极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服务,发挥城乡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资源的供给作用。

 

第六条 机构日常办学管理。机构根据人社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中的许可范围自行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合理选用教材。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与学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规范培训流程,建立并完善招生广告(简章)、人员管理、校舍档案、财务管理、设备场地维保记录、培训协议、培训过程等资料台账。

 

第七条 非营利性机构年检。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登记机关年度检查通知要求,提供许可证、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打印受检年度四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根据受检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营利性机构年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不定期工作检查。人社部门针对各类节庆、活动等特定时期开展校园安全等特定工作的检查。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人社部门采用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议等方式对机构日常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专项督导。人社部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根据信息来源,对机构确存在违法违规事件,提出检查方案,约谈涉事机构负责人,到现场专项督导核实情况。机构根据督导要求应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机构年检年报。人社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情况核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年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具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报不实的情况及时函告登记机关。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擅自分立、合并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业务范围和举办者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资金的;

 

(八)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九)因机构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十)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十一)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 营利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机构: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机构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人社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