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发放2019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8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 社发〔2005〕105 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 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 号)精神,现就发放2019 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 宁党发〔1984〕22 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 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 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 3996 元的按 3996 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 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8 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 10 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3246 元确定,2010 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 3996 元。

 

(三)根据宁政发〔2010〕10 号和宁政发〔2014〕49 号文件参 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 2018 年度宁政发〔2010〕10 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1760 元确定,2010 年以 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 184 元增加,共 计 2694 元。

 

三、发放时间

 

2019 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 10 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 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8 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