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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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利息等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专业机构市场化运营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取。

 

第五条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确保职业年金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益稳定、安全可靠。

 

管办分离,靠实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履行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基金归集、待遇管理、转移接续、账户管理等职责。建立责权分明的职业年金监管和经办体系。

 

市场运营,规范秩序。确立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主体地位,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能,切实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维护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秩序。

 

加强监督,防范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履行监督和内控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各环节违规行为,建立风险排查和纠错机制。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的风险点进行适度管控。

 

第六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委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选任。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第七条 成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及省财政厅派员担任。评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七人,委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选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任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兼任。

 

在每次评选活动10个工作日前,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评选委员会委员名单。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省职业年金工作汇报,总结、安排年度职业年金工作,协调解决职业年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包括增减计划、对管理机构实施奖惩、管理机构选定和更换方案、重大政策调整等)进行决策;

 

(三)审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的受托人考核评估办法等。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年金政策,牵头组织制定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规定;

 

(二)受理职业年金计划备案、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备案、职业年金计划变更备案、职业年金计划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备案、职业年金计划终止备案;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发建设甘肃省职业年金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出台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

 

(二)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一)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建立职业年金计划,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二)履行职业年金业务经办管理职责,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待遇管理、转移接续等经办工作,制定职业年金经办管理配套制度、细则和规程;

 

(三)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年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四)履行职业年金信息报告、披露相关职责;

 

(五)按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六)履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承担评选委员会事务性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经办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缴费归集、账户管理、待遇计算等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归集、待遇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招标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组织实施选择受托人的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计划建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初始投资运营分设10个计划,备选一个计划。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需增减职业年金计划时,由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设置。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职业年金基金初始投资运营时,受托人最多可选择3个投资管理人。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一个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人至多同时担任3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实行统一收益率。统一收益率计算人、审核人根据管理机构意愿、属地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将当期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资金在当期新增缴费资金正常分配前预留,与当期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计划分配的新增缴费资金一并划拨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最终由托管人直接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九条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业绩基准为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上浮80BP。

 

第二十条 初始委托投资运营基金和第二年6月(含)以前的每月缴费新增资金在各职业年金计划间平均分配,期间各计划投资组合基金分配方案由受托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的第二年7月起,职业年金新增缴费资金分配与各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收益挂钩,实行奖惩式分配。新增缴费资金向各职业年金计划分配方案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半年确定一次,并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各职业年金计划向投资组合新增资金分配方案由受托人每半年确定一次,并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一)设立考核收益率

 

考核收益率=累计年化收益率×70%+近半年年化收益率×30%。

 

(二)当期新增缴费资金向职业年金计划分配方式

 

新增缴费资金向单个职业年金计划分配额=(单个职业年金计划考核收益率÷各职业年金计划考核收益率之和)×(当期新增缴费资金-当期待遇支付金额)

 

(三)各职业年金计划当期新增资金向投资组合分配方式

 

各职业年金计划当期新增资金的50%由受托人制定向本计划各投资组合分配的方案;当期新增资金的另外50%由受托人按以下方法分配:

 

职业年金计划当期新增资金向单个投资组合分配额=职业年金计划当期新增资金×50%×(单个投资组合考核收益率÷本计划各投资组合考核收益率之和)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标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提取管理费标准与基金收益挂钩。

 

(一)受托人管理费计提方式

 

受托人管理费为基础管理费、年度考核管理费、绩效管理费之和。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8‰;考核管理费对应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受托人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评估结果确定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分别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2‰、0.1‰、0、-0.1‰;绩效管理费根据单个职业年金计划超出业绩基准部分净值的2%计提。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资产净值的2‰。亏损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当期无基础管理费和考核管理费,年金计划年度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的,受托人无绩效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积累、按季支付;考核管理费、绩效管理费按会计年度计提。

 

(二)托管人管理费计提方式

 

托管人管理费计提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7%。

 

(三)投资管理人管理费计提方式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为基础管理费与绩效管理费之和。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投资组合财产净值的3‰;绩效管理费标准为超业绩基准部分净值的8%。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组合出现亏损的,当期无基础管理费;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的投资组合,当期无绩效管理费。

 

第四章 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按照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招标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投标人进行打分,根据由高到低得分排序,选取前10名为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第11名为备选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由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选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受托人选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由受托人选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投资管理人选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措施等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影响各机构正常工作。监督检查前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监督检查机构。原则上每年度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日常工作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违纪的问题,可采取函询、现场查证等方式向有关基金管理机构了解、核实具体情况,有关基金管理机构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核实后问题的性质可采取提示函、问题通报、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应向有关机构提出赎回基金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依据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监督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行为;制定并负责实施受托人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及年度考核评估结果报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0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业年金待遇支付程序、规则等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