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博士后创新项目获选名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8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各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项目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3〕19号)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照程序,联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博士后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遴选工作,确定“博新计划”获选人员90人,其中由省财政提供部分经费资助人员45人(见附件1)、“创新项目”获选人员184人(见附件2),现予公布。

 

对“博新计划”获选人员,2年支持期内年度省、市、设岗单位叠加后的综合薪酬不少于30万元,在站期间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少于10万元。对“创新项目”获资助项目,由省科技厅向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分别提供一等资助10万元、二等资助5万元、三等资助3万元的资助经费。

 

各市、各设站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好各项服务保障、待遇兑现、资金监管和追踪考核工作(见附件3),充分发挥“博新计划”“创新项目”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和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附件:

1.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名单

2.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名单

3.项目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要求

4.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2日

 

(联系单位: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附件1: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名单

 

附件2: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名单

 

附件3:项目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要求

 

一、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一)对“博新计划”全部获选人员日常管理及服务,须按照下列有关要求执行:

 

1.“博新计划”获选人员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由设站单位按程序为其办理“山东惠才卡”。各市、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大对获选人员在科研、津贴补助、住房等方面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为获选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环境。

 

2.设站单位应与获选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工作,将创新型科研成果作为考核重点,达到考核要求的办理出站手续。

 

3.设站单位应在获选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在出站留任、支持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参加短期国内外学术交流。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设站单位和获选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经费配套情况、政策到位情况和获选人员培养成效等内容。

 

(二)对“博新计划”获资助经费人员,由省财政提供4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20万元日常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20万元科研经费由省科技厅提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10万元科研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其余日常经费不足部分由相关市、设岗单位予以叠加保障。获资助经费人员日常管理及服务要求如下:

 

1.设站单位应对获资助经费人员的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专款专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审核和监督。其中,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日常经费应按月计发,全部用于获选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得提取管理费。同时,应由设站单位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部分,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已入站工作的获选人员日常经费,可自办理完成进站手续起补发后再按月计发,也可根据在站时间延长情况自公布之日起按月计发。

 

2.获资助经费人员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申报国家“博新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中的派出和引进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专项资助,但不重复享受“博新计划”专项资助待遇。入选国家专项资助计划或中途退站的,从项目文件公布之日或退站之日起,设站单位须停发日常经费,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将结余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资助及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获资助经费人员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延期出站的,设站单位应参照“博新计划”资助经费标准自行解决好延期期间的日常、科研经费问题。

 

4.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科研经费须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省博士后项目资助计划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研经费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获资助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Shandong Postdoctora1 Science Foundation);在期满出站或退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设站单位不予办理出(退)站手续。

 

二、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

 

(一)对“创新项目”资助经费,设站单位应单独立账、代为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资助经费须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省博士后项目资助计划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资助经费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获资助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Shandong Postdoctora1 Science Foundation);在期满出站或退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设站单位不予办理出(退)站手续。


附件下载:

  1. 鲁人社字【2023】87号.doc
  2. 鲁人社字【2023】87号.pdf
  3. 附件4: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doc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