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7年至2018年)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