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转发《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3〕2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的政策修订内容,其他未修订的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62号)执行。

 

《通知》中部分病种支付限额和待遇时限的调整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宜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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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