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2021〕472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科

 

1.学科设置。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数学、物理、化学、政教、语文、德育、历史、信息技术(含公共基础课信息技术和7102 计算机类等专业)、文化艺术(含公共基础课艺术和75 文化艺术类等专业)、体育与健康(含公共基础课体育与健康和7703 体育类等专业)、外语(含英语、德语、日语、西班牙语、韩语、俄语、法语、泰语、阿拉伯语)、农林牧渔、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轻工纺织、食品药品与粮食、交通运输、电子通信、医药卫生、财经商贸、旅游、新闻传播、教育(仅含教育管理、特殊教育、幼儿保育)、公安与司法、公共管理与服务,共计29个学科。

 

2. 学科申报原则。(1)除德育、教育管理外,申报教师的申报学科必须与所在系部一致,且与所任教学科一致。原则上基础部或社科部的教师方可申报公共基础课。(2)德育学科申报范围参照德育学科申报口径执行。(3)教育管理仅限正副校长、正副书记申报。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文化课、专业课教学教研的教师(含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技工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实习指导教学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对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党的组织纪律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在处罚期内,或正在查办中的涉事人员,不接受申报。

 

申报条件详见《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1〕472号)。

 

三、申报时间

 

1.网上填报时间:9月15日-9月30日

 

2.线下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10月9日。

 

3.各主管单位线下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1)申报表(一式三份,正反打印)

 

(2)《学校考核推荐方案》(一式一份,正反打印)

 

(3)《申报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A3打印)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后,提交至正高评委办公室(陕西南路202号108室)。

 

其他材料请均在线上填报。线上填报具体要求由各主管单位或学校统一下发。

 

四、咨询电话

 

正高评委办公室:23116673 钱老师;54041895 周老师;54035932 贾老师。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

 

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