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际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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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如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重新传递给税务部门。

 

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额后,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确定退款明细,税务部门补充单位账户信息,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将所需退费资金拨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地可结合实际,本着规范易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退付流程。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规定程序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巳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的参保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确保政策口径统一,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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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