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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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 号)、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1995]70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国人部[2006]30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人部函[2006]303 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执行浮动工资政策,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执行的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月人均204元)和特区生活补贴(月人均331 元)。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便于将原浮动工资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决定将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标准合并发放。按照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适当简化职级档次结构的原则,以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我省统一执行的浮动70%工资标准为基础,按不同的职务设立相应的标准,每一职务根据不同的套改年限设立若干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1 至3)。

 

三、相关政策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 年6月30日前所任(聘)的职务和套改年限确定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例如,某同志,1996 年4 月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 年,其套改年限为15 年。

 

(二)工作人员首次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时,如套入的标准低于本人套改前执行的浮动工资部分,可就近就高套入同职务对应的标准,超出同职务(岗位)对应的最高标准时,按最高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不予保留。今后,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达到下一套改年限时段时,从当年的1月1日起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三)2006 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若原标准高于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标准的,可就近就高进新任(聘)职务(岗位)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四)2006 年7月1日后降低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五)2006 年7月1日仍处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的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按330 元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按本人所明确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六)从省外或企业调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七)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若本人转业后所任(聘)的职务(岗位)低于军队所任职务对应地方相应职务的,可按本人在军队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对应地方相应的职务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八)中小学教师、护士按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发给。

 

(九)实行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制度后,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作为套改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基数,可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在机构改革中按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不含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和待分流的人员,至2006 年7 月1 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仍处于待分流期间的,按机构改革中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浮动工资部分,就近就高套入本人职务(岗位)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相应比例计发的数额执行。

 

(十一)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作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和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基数。

 

(十二)2006 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其本人退休(退职)时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退职)费的相应比例执行。

 

(十三)2006 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原执行的浮动工资标准已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不再重复实行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制度。

 

(十四)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1995]33 号)规定的办法计发。

 

(十五)2006 年7月1日实行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制度后,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开除留用察看、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的有关规定计发。待处分、处罚期满安排正式工作后,按其明确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确定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其中在2006 年6月30日前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仍处于处分、处罚期内的,继续领取规定的生活费,不能套改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

 

(十六)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十七)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增资审批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发布:200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