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3〕5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医保基金稽核中心,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高质量推进我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提高支付方式改革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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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DRG/DIP付费评价办法(试行)

 

为高质量推进我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不断深化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运行评价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协同推进改革,自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安全规范。DRG/DIP付费评价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费用、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为导向,努力实现医保基金合理、高效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

 

(二)坚持全面真实。DRG/DIP付费评价聚焦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工作的全流程,动态反映付费过程中的行为变化,遏制可能存在的分解住院、服务不足等违规行为。

 

(三)坚持客观公正。DRG/DIP付费评价以定量指标为主,数据通过信息系统采集,计算方法和评价标准科学,如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实施情况。

 

三、评价内容

 

DRG/DIP付费评价设置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8个。主要包括以下评价内容:

 

(一)组织建设(8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内部DRG/DIP付费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保障DRG/DIP付费实施的相关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医疗服务(10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总量增长情况、疾病复杂程度和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三)诊疗行为(36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落实情况、收费标准、出入院标准、诊疗规范等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体检入院、低标入院、分解住院、高靠诊断、目录内项目转自费项目、病种内费用转病种外(外购)、住院费用转门诊或不合理收费等诊疗行为。

 

(四)费用控制(20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年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的变化情况。

 

(五)清单质量(20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上传医保结算清单,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业务标准落实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管理,特别是编码管理的情况。

 

(六)社会评价(6分):评价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满意度及受理投诉情况。

 

具体指标内容见《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四、评价形式和周期

 

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评价包括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价两种形式,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在具备条件的DRG/DIP付费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一)日常监测。市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医保结算数据和病案信息等大数据分析,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诊疗行为、费用控制等指标开展日常监测。日常监测以定量指标为主(标★号),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结果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用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诊疗行为。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原则上依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部分指标或分值进行增减和调整。定量评价指标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DRG/DIP付费结算系统运行数据直接提取计算;不能直接提取的,可通过组织专家实地查看台账、监测抽查和日常情况给予评分。定性评价指标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结合病案抽检、日常稽核、基金监管及投诉情况现场评分。年度评价应在年终清算前完成,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评价结果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评价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应用

 

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DRG/DIP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医疗机构系数、特例单议比例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在年终清算时适当提高结余留用比例或降低超支分担的比例,具体由各统筹区明确。鼓励将年度评价结果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推动评价结果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相挂钩。

 

对日常监测中查实的体检入院、低标入院、分解住院、高靠诊断、目录内项目转自费项目、病种内费用转病种外(外购)、住院费用转门诊或不合理收费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根据本地协议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DRG/DIP付费评价的意义和作用,统一思想,积极组织、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协作配合,共同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评价工作,对评价反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整改,持续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细化评价事项。各统筹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将DRG/DIP付费评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评价统一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价。要及时修订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利用信息系统数据开展日常监测和年度评价,确保数据来源和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要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DRG/DIP付费评价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要科学合理调整评价内容。要建立反馈和沟通机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畅通申诉渠道,推动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


附件下载:

  1.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RG/DIP付费评价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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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