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养老(医疗)护理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为促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规〔2023〕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淮安市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护理机构”)定点遴选工作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护理机构遴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具备从事护理服务的各类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行政审批登记所在区域向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长期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2.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护理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服务设施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其他符合长护险要求的相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费用结算制度等。

 

4.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

 

5.人员配备符合行业规范,从业人员具备护理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且劳动(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明确长护险管理部门、长护险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长护险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长护险政策宣传、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7.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开业不足6个月的从开业至申请之月)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1)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

 

(2)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服务区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器材等,护理区床位不少于10张。

 

(3)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与护理床位之比不低于1:5。

 

2.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

 

(1)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2)为入住机构的参保失能人员独立设置护理区域及护理床位。

 

3.能够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设有办

 

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培训室、档案室等,有连接护理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设备和固定电话服务专线。

 

(2)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 10 名。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内容。

 

(4)护理人员需持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

 

(5)有专人负责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所属服务网点,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 5 名,需持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请时间

 

首批定点护理机构遴选申请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护理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4.申请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

 

5.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及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以上申请材料按照《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附件1)的要求格式填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目录清单、标注页码,将《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作为封面,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书脊标注护理机构名称及申请日期。

 

四、受理地点

 

 

五、申请流程

 

具备第一条规定条件及要求的护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辖区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一)材料受理

 

护理机构需向辖区内经办机构递交《淮安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以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材料审核

 

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护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护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

 

(三)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护理机构,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实地评估和资质评审。评估评审结合护理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经办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确定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经办机构按照《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附件4)进行评估,将评估通过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五)协议签约

 

经办机构对通过公示的申请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需配备符合长护险信息管理、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保证网络安全畅通。

 

六、不予受理情形

 

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评估条件及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内容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1年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违反长护险规定被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六)因违反长护险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被解除服务协议关系且未满2年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事项

 

(一)首批上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原则上市区(含清江浦区、经开区)范围内不超过20家、服务网点不超过5家,其他各县区上门护理服务机构不超过5家、服务网点不超过5家。如数量超出,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选择机构入围。

 

(二)市区范围内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遴选验收,清江浦区、经开区协助。在市本级、清江浦区、经开区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可只设置一处,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人员及面积按照公司+网点配置要求增加。举例:服务市本级和清江浦区两个区域的,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护理员配置不低于15名;服务市本级、清江浦区、经开区三个区域的,场所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护理员配置不低于20名。

 

(三)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机构,自申请之日起至定点确认期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作出变更,否则视作无效申请,不予确认。

 

(四)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护理机构定点申请。

 

(五)护理机构定点遴选工作接受监督,监督电话:

 

0517-83998009(市本级)

0517-82990060(涟水县)

0517-89735337(盱眙县)

0517-86936806(金湖县)

0517-85888676(淮安区)

0517-89736389(淮阴区)

0517-83732925(经开区)

0517-83832286(清江浦区)

0517-87229906(洪泽区)

 

附件:

1.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2.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名册

3.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备案表

4.淮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

 

淮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pdf
  2. 附件1-4.docx

来源: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