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 关于下放县(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权限的通知

郑人社〔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下放县(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权限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县(市、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退职)前审查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办理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各县(市)和上街区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前审查,不再办理各县(市)和上街区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手续,由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社会保险分局,按照便民、快捷、简化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请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直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航空港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隶属管理参保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提前审查,也不再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手续,由航空港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二、建立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月报制度

 

下放县(市、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权限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当月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统计工作,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参保人员退休办理情况及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抽查和通报制度

 

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文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证。县(市)、上街区社会保险分局、航空港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计发退休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退休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在退休办理和待遇计发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抽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下放县(市、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权限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研究制定便民、快捷退休办理流程。

 

(二)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不准自行其是、自定标准,严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实验区参保人员特殊工种退休手续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