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厅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日常政务工作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目前,新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开始运行。为确保机构改革新厅组建期间各项政务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项业务工作按既定部署和要求执行。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制定印发的《2009年全省人才人事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对外公文往来、业务办理、联系接洽等一律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启用新的发文字号,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停止使用。在新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厅办公室印章启用前,暂按原职能分工暂时加盖原两厅或厅办公室印章,发文机关统一标署“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同时在发文机关下面标注“代章”。

 

三、在厅“三定”方案、内设机构确定前,厅领导分工基本不变,原两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仍按原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各业务单位来电、来人联系工作可仍按原联系途径和方式,与原两厅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接洽。原两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外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办公地址不变。为提高工作效率,事项单一、时间很紧、处室职责分工明确的急件,也可径送原两厅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

 

四、编制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动态》,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向省厅报送政务信息的渠道和内容要求暂仍按原两厅有关规定执行。原《人事信息特刊》、《人事人才工作动态》、《浙江劳动保障信息》不再编发。

 

五、在新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建立运行前,原省人事厅门户网站(www.zjrs.gov.cn)、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molss.gov.cn)仍继续运行,信息维护、技术保障等职责分工不变,做到新厅信息不间断。

 

六、厅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以省厅名义召开全省综合性会议。确有必要召开单项业务工作会议的,要统筹安排、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会议地点一般在杭州市区内。

 

七、厅领导一般不参加市县举办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或活动。若确需邀请厅领导出席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关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应事先书面来函,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同意。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6日起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制定出台新的制度办法后,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571)87057390、87053050、87053677

传真号码:(0571)87052526、87057807

邮 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章)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