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医保〔2023〕63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落实要求。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5元。地(市)、县(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合理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统筹考虑个人负担能力、基金收支平衡、医疗费用正常增长、待遇保障需要等因素,继续维持高低两档缴费模式,2023年四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200元和380元两个档次。

 

三、保费征缴期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保费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完善资助参保政策。为坚决守住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底线,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对收入高于防返贫监测标准、且低于监测标准1.5倍的低收入脱贫人口(2023年为纯收入在7000元至10500元之间的人员)给予逐年递减的定额资助,2023年至2025年分别按最高缴费档次的80%、60%、40%的标准进行缴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渠道解决。

 

五、巩固边民医疗保障。为做好医疗保障固边兴边富民和鼓励抵边安居工作,切实落实边境群众医疗保障优惠政策,相关地(市)要将享受我区边民财政补助的边境城乡居民(含其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参保缴费资助范围,参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固边兴边富民和鼓励抵边安居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2〕49号)规定,分别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代缴保险费,确保边境群众应保尽保。

 

六、持续优化参保缴费业务办理体验。持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提高数据交互效率,提升参保、业务便捷性,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参保、缴费业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不断提高参保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其他工作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3〕13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保持原有征缴预算级次不变,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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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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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