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规范长效针剂使用优化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保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省精神卫生质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

 

使用长效针剂对稳定重性精神疾病病情、降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满足重性精神疾病门诊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现就规范长效针剂使用优化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类别

 

将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保障类别,由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调整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

 

二、保障范围

 

享受重性精神病慢特病待遇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与病种有关的门诊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

 

三、待遇水平

 

重性精神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职工医保为85%,城乡居民医保为80%,且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3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为2.5万元,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

 

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医疗救助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重性精神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与政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长效针剂,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跟踪评估长效针剂使用情况。

 

(二)省精神卫生质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作为省级技术指导机构,牵头编制贵州省重性精神疾病使用长效针剂工作指南,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推广使用长效针剂,不定期对市、县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长效针剂治疗进行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同时,牵头建立贵州省重性精神疾病长效针剂使用工作小组,统筹推进长效针剂使用,各县(市、区、特区)至少一家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贵州省精神卫生质控中心定期开展长效针剂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并向省医保事务中心报告,接受省医保事务中心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指导。

 

(三)具备条件使用长效针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规范诊疗行为,提供合理、合规的诊疗服务,确保患者诊疗安全。医疗机构应强化长效针剂治疗患者档案管理,一人一档,记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注射长效针剂情况,填写长效针剂门诊治疗使用记录表,表格样式由省精神卫生质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制定。

 

(四)各级医保部门重点围绕使用长效针剂是否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使用等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及智能监控系统开展监督监管,并定期开展数据分析,细化相关工作措施,切实推动长效针剂的规范使用,强化重性精神疾病的门诊保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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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