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转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规〔2023〕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23年11月1日起,落实《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乙丙分类、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其中乙类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并根据省局动态调整,及时更新本地信息系统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各地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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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