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及时申领企业遗属待遇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十七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申领企业遗属待遇。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我市经部门间数据比对,发现市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疑似已死亡但未申领企业遗属待遇(名单详见附表),情况属实的请遗属尽快提前预约(预约路径:粤省事小程序→搜“行政服务预约”→人力资源和社保服务→社保综合业务→类型预约→按页面提示操作)后携带相关办事材料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专厅办理相关待遇申领业务。情况不属实的请尽快向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相关咨询电话:2183904、2847686、2843363。

 

申领相关事项如下:

 

一、申领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申领资格的遗属有:(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申领须知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所需材料

 

1.申领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死亡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其中在境外死亡的,若提供死亡证明材料,还须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3.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关系材料(户口本或经公证的关系材料等)。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5.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提供遗嘱、公证文书及指定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提供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6.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且待遇发到遗属账户的,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材料。

 

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个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特此通告。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附表:经数据比对疑似死亡但未领遗属待遇的肇庆市直企业退休人员



相关业务链接:

  1. 粤省事·广东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