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办公室关于同意百胜餐饮(福州)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闽劳社办〔2007〕61号


百胜餐饮(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公司工会联合上报的有关岗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30人,司机5人;具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为:餐厅工作人员3950人。

 

二、以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间为一年(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止)。

 

三、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上班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法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你公司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五、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取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处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和总工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