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属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技校职办〔2023〕2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深化技工院校系列职称改革意见,为有序开展我市2023年度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技工院校从事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技能教学和教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见南职办〔2023〕1号文);

 

(六)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七)现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见南职办〔2023〕1号文)。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我市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自治区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二)申报程序

 

本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使用网络版申报系统,申报人员、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职称填报、审核推荐。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填报。

 

(1)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应按照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写及材料报送。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在24小时内)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2.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并明确审核责任。

 

(2)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的申报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登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推荐意见填写及材料报送。

 

(三)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材料。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材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若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及评审条件规定处理。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2.学历证书材料。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对学信网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申报人持有的下一级职称证书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若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参评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也不需要提供证书材料,只需提供文号和证书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予以提供。

 

4.技能等级要求佐证材料。申报人按要求提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已实现数据共享不要求提供原件材料。个人提供的技能证书材料原则上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广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gxrcosta.com)进行核验。

 

5.继续教育材料。申报人应按《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考试任务,并提供考核合格的相关材料。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2022年及以前)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继续教育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

 

(1)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申报人原则上应在申报单位参保且申报前连续缴纳社保费6个月以上(不含当月);如申报人员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如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如在外地参保且能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2023年本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见附件1),清单以外的材料不需要提供。

 

三、审核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个人申报材料需要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推荐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四、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8月29日至9月30日):个人对照评审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10月1日至10月20日):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10月21日至10月27日):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10月28日至11月10日):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评委会。

 

(五)评委会评审(11月底前):评委会按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费用

 

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15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230元。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审费到指定账户。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本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由我办组织。

 

(二)各技工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校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为我市选拔和培育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助推我市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应作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在评委会内进行单独分组,单独评议,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对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要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市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就评审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回复当事人。

 

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要求

 

(一)初、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及政策咨询。如遇问题,可联系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地 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4号9楼912室

联 系 人:蒋 炜、冼 凯

联系电话:0771-5505323

 

(二)系统操作技术支持。各申报人员及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操作技术问题,可直接与南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联系,联系电话:0771-5668589。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

  1. 1.2023年度南宁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doc
  2. 2.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x
  3.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doc
  4.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5. 5.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技校职办〔2023〕2号).docx
  6. 6.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
  2. 南宁人社网上经办大厅(单位服务)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