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调整部分统筹地区2009年失业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


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濮阳5市共计22个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

 

郑州市市本级、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郑州高新区、巩义市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为1.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由1%降低为0.5%,执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洛阳市市区(含七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1.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由1%降低为0.5%;嵩县费率由3%降低为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执行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平顶山市新华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为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卫东区费率由3%降为2.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5%,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湛河区费率由3%降低为2.4%,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6%,个人费率由1%降低为0.8%;石龙区费率由3%降低为2.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5%,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舞钢市费率由3%降低为1.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由1%降低为0.5%;汝州市费率由3%降低为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低为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仍按1%执行,执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濮阳市本级(不含县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1.5%,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低为1%,个人费率由1%降低为0.5%,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鉴于以上情况,经测算决定,2009年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濮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分别由20200万元(其中巩义市1000万元)、10900万元、6150万元、5900万元、4800万元,相应调整为13520万元(其中巩义市625万元)、7766万元、5640万元、5858万元、3063万元;全供事业单位2%缴费收入计划也分别由6200万元(其中巩义市360万元)、2240万元、810万元、1500万元、1030万元,相应调整为3995万元(其中巩义市160万元)、1889万元、685万元、1475万元、875万元。

 

失业保险费率及征缴计划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今年失业保险费率和征缴计划调整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失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