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人社字〔2010〕22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省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落实政策,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几十年企业变迁实际情况,无论原单位是否在我省参保,只要五七工、家属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符合冀人社发[2009]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审查相关资料后,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省政府1990年第47号令已对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有明确规定,因此,1990年后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不再以“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自愿参保的五七工、家属工应有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审查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能证明本人为五七工、家属工的有效材料。档案留存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有效材料的复印件等。

 

五七工、家属工或原工作单位应提供能够说明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相关人员证明,由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甄别认定并公示后,由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上报。

 

四、原行业统筹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原则上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行业移交地方统筹时经批准保留经办机构的,如单位自愿可以以行业为单位按原渠道参保。

 

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后纳入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如果已经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是可以选择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二是可以按冀人社发[2009]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