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统据实录入失业原因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0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2〕1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员申报时,应据实将本单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准确录入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统”。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查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领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