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缴存基数按本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者自行申报。

 

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个人工资收入的10%,不高于个人工资收入的24%。

 

四、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2020元,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6700元。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酒泉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2020元,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26700元。

 

五、2024年度在职职工(包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不得低于101元,不得高于3204元;单位部分不得低于101元,不得高于3204元。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2元,不得高于6408元。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废止。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4日


来源: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