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现将《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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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村“两委”负责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村“两委”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村“两委”负责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村“两委”负责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对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及县(市、区)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六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年计划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年度计划表》(附件2表8),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划拨本级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上级拨入的补贴资金。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县(市、区)经办机构为村“两委”负责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第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省及县(市、区)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九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暂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村“两委”负责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审核,报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职村“两委”负责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村“两委”负责人离任,本人自愿继续参保缴费的,仍按新农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新农保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受托银行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基金,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四条 村“两委”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各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10〕27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市、区)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人社行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并对违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及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与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经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本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保资格认定审批表》(附件1),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事务所,经所在地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认定,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按本办法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 参保登记。村协办员组织指导村“两委”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表1),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送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为村“两委”负责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变更、注销及转移的经办,分别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待遇发放。

 

(一)乡镇事务所按月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信息,并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2表5),交村协办员通知村“两委”负责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村“两委”负责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审核村“两委”负责人的年龄及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的相关材料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县(市、区)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定,计算领取养老金金额,生成《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2表6)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手续,负责将新农保基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或指定账户,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兑现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人数、个人账户资金等情况,编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件2表7),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将经过批准的《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基金到账后受托银行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依据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提供支付明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组织实施村“两委”负责人参加新农保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基金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审核参保和享受待遇资格、指导经办机构制定各类内部管理制度、对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并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村“两委”负责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现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正常离任但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各县(市、区)要按《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要求,可根据其任职年限和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政策如有不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

1.吉林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保资格认定审批表

2.新农保业务经办相关表格(1—10)

3.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示意图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