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〇〇九年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10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29年1月1日至193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3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含8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935元的,补足到935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