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

陕劳社发〔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养老保险机构。

 

第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养老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养老保险机构对下级养老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养老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七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机构内部科室设置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我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及业务划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1]41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业务划分,各正、副科长拟任人选,报省社保局批准后实施;各市所属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内设机构为股级建制,业务划分、科(股)长拟任人选,由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根据业务归口管理决定,并报省社保局备案。

 

(二)议事决策

 

市处议事机构由处长、副处长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县区议事机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组成。议事内容主要包括重要业务、人事变动、工作调整、工作部署、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

 

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报告。

 

第八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参保登记

 

1、企业参保登记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新参保企业按照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级次,申请参保登记。市级及以上企业在市级养老保险机构登记参保,县级企业在县(区)养老保险机构登记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县(区)参保登记的,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审核批准,跨市参保登记的,由省社保局审批。

 

2、扩大对新参保企业参保登记审查范围,严格审核参保企业资格。对新参保企业,除严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成立批文等原规定内容外,生产经营能力、营业场所、劳动关系等也必须列入审查范围,防止虚假证照、合同。

 

集体企业和私营及其他企业参保登记资格重点审查。此类企业均须严格执行国发[2000]8号、陕劳社发[20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经营能力实地考察,准确判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与“缴费能力”。在认定其同时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缴费和补缴费能力”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实地考察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考察人员签署意见,经办中心、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常情况的参保业务,属地审批办理。处于政策规定边缘、生产经营能力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审批。

 

3、认真审查新参保企业中人员资格。对新参保企业中的人员构成、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等内容认真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搭车参保。无档案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档案丢失人员须提供原招工行政机关批准的原始证明材料(招工审批表、批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原始表格复印证明等),其他证明不能作为确定其职工身份依据。

 

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办人员认真审查职工档案,确定其是否属漏保,签署意见后,科、处长审批。

 

(二)基金征缴

 

1、缴费基数审核严格把关。企业缴费基数申报严格实行职工签字认可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制度,经办机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经业务科室复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严格新参保企业补费程序。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核算业务,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和企业对核算结果签署意见后,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审批。新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补缴至办理当月,不得分批分期补缴。

 

3、加强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个人补费管理。未参加和已参加养老保险,但长期欠费且目前不复存在企业的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必须以个人身份参保补费。个人养老保险费补缴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2003]135号和陕社保函[2005]71号文件规定,由养老保险机构认真审查人员档案(招工审批表、文件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4、严格执行欠费企业有关规定。欠费困难企业执行“退谁补谁”办法由省级审批,各市、县(区)不得擅自办理。欠费企业与养老保险机构签定的还款协议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落实。破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用清算,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清算结果报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

 

(三)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信息变动须按规定程序审批。所有个人账户信息原则上不能变动,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改的,由企业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科(室)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有关个人账户信息变动更改的文件材料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2、严格个人账户转移审核。对新参保企业和整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中频繁、大批量的人员转移,必须引起重视,要认真查明原因,报科(室)和主管领导审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财务部门要核查缴费记录。

 

(四)待遇核算与拨付

 

1、退休人员待遇核算岗位单独设立,相互制约。退休人员待遇核算岗位须与其他岗位独立设置,个人账户记录、待遇核算、养老金发放三个岗位必须单独设置,分别管理,责任审批,相互制约。

 

2、关于档案审核问题。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再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可根据职工个人账户数据库记录对退休条件进行复核。若退休审批表记录与数据库记录不一致,可以查档复核,复核结果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3、严格区分基本养老金与代发的生活费或统外项目。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定的待遇标准和执行时间发放养老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养老金执行时间应按政策规定予以明确,养老保险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执行。因计算失误需要更改养老金标准的,科、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必须发放到退休人员账户,不得发放给企业。

 

(五)计划统计管理

 

1、征缴拨付计划。缴费核定、待遇发放等环节参照本年度征缴、发放等情况,根据计划年度在职参保人数、本年工资收入增长,离退休参保人数、待遇增长因素,编制年度基金收缴计划和养老金发放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2、统计。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由其统计、传送本环节有关业 务信息数据。负责统计的科对各业务环节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六)稽核监督

 

省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养老保险机构的稽核工作。县级以上养老保险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七)业务审核

 

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均需签字盖章。

 

(八)档案资料保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信息数据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确定密级,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管理档案人员变更,档案必须进行移交。

 

(九)实行办事公开

 

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印发《业务经办指南》,认真贯彻执行省社保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四个制度,努力方便企业及职工办事。

 

第九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票据传递制度,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部门积极协调同级地税部门,及时取得地税征收票据,做到票据传递顺畅,不得发生丢失、遗漏等现象。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核对制度,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认真协调财政、地税部门,每月定期核对收入征缴数、入库数和财务记账数,保证养老保险费收入核算数字准确。

 

(三)建立离退休待遇支出复核制度,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支出数据,依照财务制度要求和政策规定,及时复核和监督,保证待遇支出数字准确无误。

 

(四)建立基金结余管理制度,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滞留在社会化发放账户上的基金余额,保证不被截留、挪用、借用或其他违规现象发生。

 

(五)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支出结算户存款、特殊结算户存款(收入户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1、银行开户管理。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社会化发放要求和现行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开立支出结算户和特殊结算户两个银行账户,并办理开户许可证,以此有效地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业务。

 

2、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要经常加强与银行的业务联系,保证收入、支出核算正常进行,尤其是重点加强每月基金划拨时间要求,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和余额,每月和年末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收支业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为会计记账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3、现金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仅限于支付零星丧葬费用。对于超限额的丧葬费用必须采用银行转账业务进行结算;对于转移支出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六)内部会计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七)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内部基金财务部门会计与出纳不得一人兼任。

 

(八)授权批准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部门制定有效的授权批准的范围、人员、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九)会计系统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会计法和现行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十)预算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加强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制订改进措施,确保每年基金预算的顺利执行。

 

(十一)内部报告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及时提供业务经办过程中重要信息,增强基金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十二)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条件下,采用统一软件,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防止数据丢失,确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十三)内部会计的监督检查。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1、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全省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统一使用“核心平台”软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按照统一的操作流程,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数据大集中的管理模式,办理各项经办业务。

 

(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依据“核心平台”软件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制定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按规定保管好办理业务过程中所依据的有效凭证。

 

(三)加强数据安全意识,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和数据远程备份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业务经办数据,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为经办工作提供服务。加强对外提供业务经办数据的管理,未经上级审批,不得对外提供业务经办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计算机网络。经办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泄漏,涉密信息不得在经办网络上传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防病毒工作,确保网络安全。

 

(五)建设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的管理制度,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和值班管理等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磁、防雷击、防潮等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养老保险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薄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作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省社保局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养老保险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观象。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养老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养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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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