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市金发〔2024〕17号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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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方式的就业人员。

 

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属于其个人所有。

 

第五条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并在该专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向常住地或就业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已有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银行一类借记卡。

 

第九条 中心各管理部受理审核并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的,应与其签订《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个人账户设立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前将缴存资金存入约定银行账户内,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从银行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由本人自主申报,但不得超过玉溪市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的区间内自主选择,每档以2%为递增。

 

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情况,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在当年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申请调整。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中心视作其主动停缴,可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账户余额为零的,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填报《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启封、封存申请表》,申请办理停缴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和注销账户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自主缴存变为单位缴存时,其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玉溪市设立了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玉溪市设立的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已经停缴封存的,可以按规定将其账户余额转出到本人在异地缴存的个人账户中。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异地转出。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职工离职,本人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单位个人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本人应及时填报《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按终止劳动关系、离职未就业的原因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含利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玉溪市已开户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和其他自愿缴存人员,应与中心签订《协议》,按照本细则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从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docx
  2. 附件2: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doc
  3. 附件3: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doc
  4. 附件4: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启封、封存申请表.doc
  5. 附件5: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doc

来源: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