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大救助”格局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4〕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大救助”格局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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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大救助”格局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精神,现就加强青海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大救助”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协同,改革引领、平台支撑,需求导向、精准高效的基本原则,围绕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全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服务类社会救助、其它救助帮扶等五类政府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1+5+N”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大救助”格局,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防风险”“促发展”转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困难人员指不符合以上对象范围,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临时遇困家庭成员。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提升动态监测信息化水平。加快全省社会救助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效率,积极推行“互联网+救助”模式,逐步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各类社会救助业务全覆盖的青海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青海省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平台为相关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相关单位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青海省低收入人口预警监测信息平台,及时向民政部门推送救助需求及帮扶信息,实现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需求精准对接、救助资源实时共享,做到“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切实防范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问题发生。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乡镇(街道)现有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汇聚并动态更新完善,构建形成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移动办公平台应用,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为预警低收入人口、识别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开展动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各地要畅通申报渠道,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办事大厅“一门受理”窗口设置,鼓励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手机APP、“二维码”等方式申请救助,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地要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能力,为过渡期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奠定坚实基础。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季度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组织等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定期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发挥社会力量,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政策。经审核确认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低保、低边等救助范围;对需要专项社会救助的,及时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要及时提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进行专题研究;对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实现兜底保障,必要时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救助水平,切实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元化救助需求;发现现有救助对象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民政部门按月发放低保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发放分类施保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以及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视作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2.特困人员供养。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特困供养救助。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特困供养金;对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失能人员按月发放护理费。

 

因物价上涨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及时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我省教育资助政策规定免除学杂费(保育教育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优先分配公共租赁房屋,租金标准可根据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实行差别化管理,上限不得超过同区位、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赁费用的7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在政府不能为其提供房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行租赁其他住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优先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由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紧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物资救助等政策,切实保障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取暖救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户给予取暖救助,并在每年取暖季(10月份)之前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殡葬费用减免、法律援助等救助帮扶。围绕失能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扎实开展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工作。有序推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逐步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在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的同时,持续扩大救助参与渠道,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尚未覆盖和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向社会发布救助需求信息,促进救助需求方、资金供给方和服务提供方三方有效衔接,重点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定期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持续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建设。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按照现有低收入人口基本框架,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要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强化保障条件,落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相关责任,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

 

(二)强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牵头承担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建设职责,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慈善组织和救助对象搭建链接平台,精准对接慈善项目和救助需求,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款物、实施项目等参与社会救助,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表现突出的慈善组织积极申报“中华慈善奖”。规范慈善捐赠管理,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真正发挥效益。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困难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发布: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