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基层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要求,推动茂名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市,健全和完善我市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基层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市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在岗在职的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工程技术系列基层职称。

 

三、农业工程领域基层职称设农业机械化、水产、农业资源环境、热作、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加工与检验等专业。

 

农业机械化专业主要包括农业机械装备研究开发、农业机械装备鉴定、农业机械装备推广等技术岗位。

 

热作专业主要包括作物生产技术(热作方向)、热作技术研究开发、热作技术推广等技术岗位。

 

水产专业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含水产养殖、海洋生物、海洋渔业、渔业捕捞、远洋捕捞、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鱼病防治等子专业)、制冷与加工(含渔业制冷工程、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储藏与加工等子专业)、渔港工程(含渔港设计、渔港建筑、渔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子专业)以及渔业资源(含渔业资源、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环境保护等子专业)等技术岗位。

 

农产品检验检测专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环境中的质量安全相关的抽样、检测与监测、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实验室质量体系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布局及工程建设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根据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工程技术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四、农业工程技术系列基层职称分为初级、中级二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工程技术基层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工程技术员的能力。

 

三、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任现职以来,在基层一线工作超过10年的,可优先评审。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中涉及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县(处)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以上(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加工等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得到一定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获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县(处)级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参与制(修)订县(处)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重大重要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1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在本专业领域的县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1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部。

 

5.独立撰写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或者促进“五棵树一条鱼一桌菜”等农业产业发展升级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推广、科普知识宣传总结1份或本人参与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报告、专利成果受理证明等1份。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省(部)、市(厅)等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建设任务。其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2.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3.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4.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5.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为前3名。

 

7.论文:指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属于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出版的著作、译著必须是申报专业领域的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

 

8.学历(学位):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0.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1.本条件所指“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2.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13.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14.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15.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16.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7.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文件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