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基层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市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基层农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市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在岗在职的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技术系列基层职称。

 

三、农业技术系列基层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并根据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适时调整。

 

四、农业技术系列基层职称分为初级、中级二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基层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任现职以来,在基层一线工作超过10年的,可优先评审。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中涉及本专业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推动本地产业形成全市优势产业。

 

3.根据茂名市现代农业产业升级发展需求,参与农业农村科研、田间试验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政策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制(修)订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验收,达到区域先进水平。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县(处)级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政策1项,经县(处)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县(处)级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县(处)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县(处)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推广应用。

 

7.在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与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 协助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市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1篇,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在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1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 部。

 

5.独立撰写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或者促进“五棵树一条鱼一桌菜”等农业产业发展升级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推广、科普知识宣传总结1份或本人参与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报告、专利成果受理证明等1份。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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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3.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4.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5.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 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 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

 

6.新品种:是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或登记的国家级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原件。

 

7.科研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及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

 

8.检测、监测或评估:是指地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保护、渔业环境等检测、监测或专项评估。须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任务通知、组织实施方案和报告关键页,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9.研究报告:指农业技术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农业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0.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1.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2.社会效益:指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13.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1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5.认可:指取得的业绩成果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确认。

 

1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18.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