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关于为我市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财政补助的通知

海医保规〔2024〕1号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3〕1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23〕27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及特殊人群参保工作,现就相关资助参保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以下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财政补助:

 

(一)持有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即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非重度(三、四级)残疾人;

 

(二)重点优抚对象(即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及其父母、农村“两户”〔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或上环)的家庭〕家庭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达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以及农村“两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

 

上述各类市区财政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财政补助按市区财政45:55比例分担。

 

三、6月30日(不含)后新增的各类市区财政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以及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市区财政45:55比例分担。

 

望各区及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做好上述特殊人群的身份认定、系统录入及补助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同时市及区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做好上述人群的补助资金预算,确保上述人群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上级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原《关于为我市农村独生子女户等特殊人群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的通知》(海医保发〔2021〕4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来源: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