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

 

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二、参保管理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整体参保的原则,可于每年12月向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或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除外)。申请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筹资标准

 

用人单位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总数,以缴费基数(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四、经费保障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随同职工医保费按月一并征收。征收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五、待遇标准

 

(一)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使用规则、使用范围按嘉兴市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按80元/月标准划入,45周岁(含)以上按120元/月标准划入;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调整,按160元/月标准划入。每年1月1日按年划入医保个人账户。

 

(二)门诊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先由职工医保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再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予以补足;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直接支付。

 

(三)住院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剩余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再按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的标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六、资金使用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违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市医保局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标准、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以及待遇保障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关系衔接。

 

(三)用人单位可通过自建补充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五)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企事业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1. 嘉政办发〔2024〕18号.doc


相关文章:

  1. 图文解读《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2024-06-14]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