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趸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经办流程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87号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趸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3号)和《关于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衔接,现将申办程序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照以下方法经办。

 

(一)2010年10月31以前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市人力社保局将涉及人员名单下发至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被征地农民所属村委会或工作站,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被征地养老账户的折算转出手续,并打印《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情况表》(以下简称《折算表》)。《折算表》须经本人确认,村委会或工作站应持《折算表》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养老账户的折算转入手续,同时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之和。待遇调整手续办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后的60个工作日内。

 

(二)2010年10月31以前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转移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市人力社保局将涉及人员名单下发至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被征地农民所属村委会或工作站,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被征地养老账户的折算转出手续,并打印《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情况表》(以下简称《折算表》)。 《折算表》经本人确认后,交为其申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退休的参保单位,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养老账户折算转入手续,打印《已享受城乡企业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险种转入记录表》,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待遇调整手续办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后的60个工作日内。

 

(三)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0年10月31日以前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调整合并其基本养老金。市人力社保局将涉及人员名单下发至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由其通知被征地农民所属乡镇、村委会。社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账户折算转移手续,同时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原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之和,无需重新办理待遇审批手续。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余部分可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三、按照《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选择后延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后延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