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关于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州人社规〔20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财金局;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财金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扩大社保补贴政策惠及面,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结合地方经济状况和保基本民生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鄂州市户籍,已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下称“4050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4050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自申报认定次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三、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办理需申领,满12个月后可免申即享,每季度补贴一次。

 

(一)初次申报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2.审核受理。个人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2)近期1寸或2寸彩照3张;

 

(3)本人社保卡(激活银行卡功能)复印件。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对初次申报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每一季度末完成初审后,于次月初报各区劳动就业部门复核。各区负责对享受补贴对象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社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上。

 

(二)“直补快办”办理流程

 

“直补快办”服务对象为已享受社保补贴满12个月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各区经办机构通过湖北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适用人员当年的就失业状况及社保费缴纳情况核实无误后,不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按季度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保卡账户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及时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享受范围、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等,为社保补贴顺利发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建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和执行机制,共同抓好社保补贴政策落实落地。各经办人员要持续加强行风建设,着力提升业务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一次性告知”“应办尽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将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上。对违规骗取补贴的,在追收违纪获得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视情况报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予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