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19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

 

附件:

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及相关原始证明资料为依据。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认定,以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驻青中央行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要严格把关,相关档案资料必须齐全。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一)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

 

(五)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人员;

 

(六)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人员。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

 

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

 

(二)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档案资料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社区)接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后进行预审,并在辖区内公示七日,无疑义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州(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意见,及时为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填制《青海省养老保险费审核申报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青海省养老保险费审核申报表》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缴费账户,并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办法记息。

 

参保人员无论在2011年内何时申请参保,统一按本人在2010年12月31日时实际年龄对应的缴费标准缴费。

 

五、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50元/月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从参保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比例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冬季取暖费补助。

 

(四)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个人缴费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政策衔接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个人身份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愿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 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等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即:补缴年限与参保按年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之和达到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填写《青海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时年龄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年份、年限、补缴金额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补建、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核发基本养老金。

 

七、经办管理

 

参保人员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并妥善管理。同时建立参保人员信息库,实行单独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进行生存认定。

 

八、截止时间

 

各地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九、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