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2024年)
淮医保〔2024〕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淮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单位缴费负担,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4%调整为7.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8.8%调整为7.6%,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6.4%调整为5.44%。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
来源: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