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登记制度。现将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属、部队属、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单位,立户、变更、终止都必须在受理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是参保单位在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种有效证件,由正、副本组成。

 

第四条 县及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包括:养老保险登记受理,登记证核发、变更、注销、年检、换证、遗失处理和参保登记建档等)。

 

第五条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点、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等。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向承办的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

 

2、《工资基金手册》;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5、比照单位的《工资比照手册》;

 

6、中央属、部队属参保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批准成立的文件。

 

7、《养老保险登记证年检表》(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统一印制);

 

(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养老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三)代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构,应提供该机构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或经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代办养老保险的证明。

 

第七条 参保单位就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单位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组织机构代码;

 

(六)主管部门;

 

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上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并核销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因参保单位的变动而涉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变换的;

 

(三)参保单位被机构编制部门撤销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注销养老保险登记后,同时收回原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年检和换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五年换证一次。参保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材料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由参保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检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的;

 

(二)参保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的;

 

(三)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或未经办理有关手续拖欠养老保险费的;

 

(五)历年调资未到位的;

 

(六)虚报或冒领养老保险金的。

 

第十二条 各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单位代码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相一致,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的严格管理,杜绝编码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发给养老保险登记的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各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核发养老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中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应填写全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的内容统一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统一安排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