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规〔2023〕5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佛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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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建设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载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设立,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在设立博士后工作载体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佛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生活补贴、建站补贴、科研经费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以外其他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生活补贴、建站补贴、科研经费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各区原则上根据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本区负责扶持的设站单位。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正式批准设站一个月内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协助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

 

(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向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日常及年度工作情况;

 

(五)负责组织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生活补贴、建站补贴、科研经费申报,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扶持有关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七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申请建立分站;鼓励暂未设立工作站、分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

 

第八条 在我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由申请单位向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审核批准。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 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工作站,由申请单位向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设站。申请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国家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条件执行):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第十条 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分站,由申请单位向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设站。推荐条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申请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并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并按规定经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设立创新实践基地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允许同一单位与不同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应主动加强与流动站的交流合作,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工作站、分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港澳台博士、外籍博士、留学回国博士来佛山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招收博士后,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获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开展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研发高价值的发明专利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

 

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并在30天内报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离该设站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做好建档工作,并在30天内报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15个工作日内,设站单位应向市、区两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研究课题完成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科研经费等各级政府资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可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按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到市内自有房产(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市内无自有房产的,可选择迁到设站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一并迁入。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随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子女在我市办理读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可按政策享受入学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副高或正高职称。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博士后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博士后联谊、学术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我市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我市设立的博士后工作载体以及招收的在站博士后予以资金扶持,国家、省有同类扶持的可叠加享受。

 

(一)建站补贴。新建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设站单位最高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补贴,招收第1名博士后给予一半建站补贴,招收第2名博士后给予剩余建站补贴。分站设站单位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经批准设立分站、工作站(流动站)的,在最高补贴限额内,扣除已补贴资金后进行补差。

 

(二)科研经费。进站博士后获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给予等额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发放给设站单位。

 

(三)生活补贴。我市在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后申请第一年度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申请第二年补贴。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如博士后提前退站,实际在站不足2年的,设站单位需要报告市、区两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月计发生活补贴,已超额发放的部分须退回。

 

(四)建站补贴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建站补贴主要用于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材料费、交通及差旅费、专家费、服务费、宣传费及其他建设工作需要的费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课题相关的仪器设备费、科研软件购置费、材料费、数据采集、测试化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导师费、专家费、劳务费、宣传费、管理费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建站补贴和科研经费由设站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电脑端管理后台进行申报(管理后台地址:https://web.yykgd.com/#/login),生活补贴由在站博士后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APP(APP名称:优粤佛山卡)进行申报。

 

(二)审核。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生活补贴、建站补贴、科研经费申报,须经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复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按照相关规定不适宜公示的,经审批可不公示。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准。

 

(五)发放。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建站补贴或科研经费划拨至设站单位账户,将生活补贴划拨至在站博士后个人账户,同时由发放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在申请补贴或科研经费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设站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建站补贴:

 

1.建站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主管部门批准建站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4.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国(境)外博士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5.开题报告;

 

6.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博士后科研经费:

 

1.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2.获得国家、部、省基金资助的相关材料;

 

3.科研经费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5.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博士后的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扶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在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工作载体扶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视我市当年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可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分别支持本政策所列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设站单位评估。对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或设站单位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待遇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已核拨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3年7月6日至本实施办法印发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载体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相关资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