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修订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社厅2024年6月11日发文(冀人社字【2024】96号),对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进行修订,删除原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第十一条内容为: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答: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二条内容为: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石家庄市社保中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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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