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关于2010年~2011年业务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人社秘〔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分局、市直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皖人社发〔2010〕57号文件发布的数据,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2元/月。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对全市2010年-2011年业务结算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的缴费费率,单位为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为缴费基数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0%。

 

二、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09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09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1483元)计缴,超过300%(7416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确认。单位应于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划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2472元),90%(2225元),80%(1978元),70%(1730元),60%(1483元),缴费人员可在五个档次中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申报缴费基数。

 

四、申报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之前。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在申报时要认真核对参保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确保数据准确,且须同时报送本单位2009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五、凡涉及到使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养老保险方面有关待遇的均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