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9〕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试点期间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 年按国家审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县(西宁市湟源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北州门源县、黄南州尖扎县、海东地区平安县和海南州贵德县、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县)进行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试点,力争早日实现对农村牧区适龄居民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试点地区)农村牧区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5 个档次,各试点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 60 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按月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55 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 100 元缴费的补贴 30 元;按 200 元缴费的补贴 35 元;按 300 元缴费的补贴 40 元;按 400 元缴费的补贴 45 元;按 500 元缴费的补贴 50 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 100 元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年最低缴费补贴 30 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 100 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80 %,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20 %。增设档次和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二)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 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州(地、市)政府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 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选择本地区制定的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数。

 

七、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安全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移新农保关系的,应当凭相关证明,及时将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不能转移新农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及相关要求,适时提出我省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基金管理

 

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借。严格新农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建立新农保经办机构,增加新农保经办力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切实组织好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和监测系统,纳入全省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新农保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保障,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先行试点的地区要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地区新农保制度逐步进行规范,做好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民政部等的规定另行制定。民政部门在审核农牧民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的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在充分调研、填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州、地、市政府(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统筹协调做好试,点工作。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农村牧区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农村牧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地区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惠及农牧民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各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牧区居民了解、熟悉新农保政策,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增强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