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调整2008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24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精神,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100元征收。

 

对未享受社保补贴的与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人员,个别设区市认为执行上述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经深入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基础上,可根据当地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适当浮动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950元,具体调整方案由设区市政府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