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确定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经测算和研究,现就确定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1940元/月的300%,即5820元/月;也不得低于1940元/月的60%,即1164元/月。参保人员根据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数须经本人签字认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拦头保底。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农民工参保缴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另行通知。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1940元/月,低档为1164元/月,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09年度缴费基数为776元/月。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未作调整,仍按照国家和省的现有规定执行。

 

五、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以1940元/月为基准数值计算,退休待遇计发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2009年度的缴费月份为2009年4月至12月。从2010年1月起,将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至12月。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1-15